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》(以下簡稱《基本法》)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區區區劃區相關決定,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分區法律行政區劃及法律依據如下:
一、行政區劃的依據總體劃分
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區劃主要分為以下四大部分,并進一步細化為18個行政分區:
1. 香港島:包括中西區、區區區劃區灣仔區、分區法律東區、依據國產在線一區二區三區三南區;
2. 九龍半島:包括油尖旺區、區區區劃區深水埗區、分區法律九龍城區、依據區、區區區劃區觀塘區;
3. 新界:包括北區、分區法律西貢區、依據沙田區、區區區劃區伊人A 一區二區三區大埔區、分區法律荃灣區、依據屯門區、元朗區、葵青區;
4. 離島區:涵蓋262個離島,總面積最大但人口較少。ay高潮一區二區三區
二、法律依據
1. 憲法與基本法基礎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第三十一條規定,國家在必要時設立特別行政區,其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。 《基本法》序言及第一章明確了香港作為中國不可分離部分的法律地位,并授權其實行高度自治。第十二條明確香港是“直轄于中央人民”的地方行政區域。 2. 全國人大的具體決定
1990年4月4日,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《關于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決定》,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域范圍包括香港島、九龍半島及所轄島嶼和附近海域,具體行政區域圖由國務院公布。 3. 行政分區的細化依據
香港本地法律及規劃將四大部分細化為18個行政分區,各區設區議會(咨詢機構),負責協調地方事務及公共服務。例如,離島區面積最大,沙田區人口最多。 三、行政區劃的功能定位
經濟與治理:香港島作為金融和行政中心(如中環為總部所在地),九龍為商貿與居住密集區,新界及離島則以居住和自然生態為主。 法律保障:《基本法》第七條明確香港境內土地和自然資源屬國家所有,但由特區管理開發,收入歸其支配。 四、補充說明
香港不存在“一區二區三區”的官方劃分表述,但常以地理或功能區分(如香港島、九龍、新界及離島)。 具體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據還包括《基本法》第八章“本法的解釋和修改”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附件三全國性法律的調整權限。 綜上,香港行政區劃的核心法律依據為憲法、《基本法》及全國人大的決定,實際劃分則結合歷史、地理和治理需求形成多層次結構。